摘要:在钢结构施工中,材料的选择使用是一项极为关键重要的工作。但是,我们发现,在钢板厚度允许偏差上,由于国家标准的不统一、不具体、不明确、不衔接,使得在监理及施工单位的理解执行中,由于不同的选择误差很大,可以选择的选项多,因此,无法做出**性选择,也就无法判定那个选择是正确的。
永州钢结构——钢板的厚度尺寸是影响承载力的主要因素,如果板厚尺寸偏差不明确,不是造成安全隐患,就是造成不必要的浪费。因此,明确和理顺各标准之间的关系,确定标准的具体执行指标,对于提高材料利用率,确保结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。
关键词:
永州钢结构、永州大棚、永州钢结构厂房、永州活动房1、造成钢板厚度偏差尺寸无法具体界定的原因分析
在钢结构质量验收、设计、原材产品等国家标准中,《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》G**205—2001,《钢结构设计规范》G**017—2003,以及《热轧钢板和带钢的尺寸、外形、重量及允许偏差》GB/T709—2006等三个国家标准是执行判定钢板厚度允许偏差的主要国家标准。
1.1上述三个标准的有关内容
(1)《
永州钢结构——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》G**205—2001的相关要求
在规范中第6页第4部分原材料及成品进场中4.2关于钢材的规定如下:
Ⅰ 主控项目4.2.1规定,“钢材、铸钢件的品种、规格、性能等应符合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”。
在这里关于规格要求一是符合国家产品标准,二是符合设计要求。
Ⅱ 一般项目4.2.3规定,“钢板厚度及允许偏差应符合其产品标准的要求”。
在这里关于钢板厚度及允许偏差要求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。
(2)《
永州钢结构——钢结构设计规范》G**017—2003的相关要求
在规范中第14页3.3关于材料选用规定如下:
在规范中“3.3.1 为保证承重结构的承载能力和防止在一定条件下出现脆性破坏,应根据结构的重要性、荷载特性、结构形式、应力状态、连接方法、钢材厚度和工作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,选用合适的钢材牌号和材性。”
“承重结构的钢材宜采用Q235钢、Q345钢、Q390钢和Q420钢,其质量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碳素结构钢》GB/T700和《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》GB/T1591的规定。当采用其它牌号的钢材时,尚应符合相应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要求。”
其中,钢结构设计规范涉及的国家标准
永州钢结构——《碳素结构钢》GB/T700第4款中和《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》GB/T1591第5款中关于尺寸、外形、重量及允许偏差规定分别为:
“钢板、带钢、型钢和钢棒的尺寸、外形、重量及允许偏差应分别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。”和“尺寸、外形、重量及允许偏差应分别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。”
在设计规范中,关于尺寸、外形、重量及允许偏差同样要求分别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。其**终指向仍为产品标准《热轧钢板和带钢的尺寸、外形、重量及允许偏差》GB/T709—2006
(3)《热轧钢板和带钢的尺寸、外形、重量及允许偏差》GB/T709—2006的相关要求
关于板厚允偏差的有关规定如下:
在规范中4.2 按厚度偏差种类分为
N类偏差:正偏差和负偏差相等;
A类偏差:按公称厚度规定负偏差;
B类偏差:固定负偏差为0.3mm;
C类偏差:固定负偏差为零,按公称厚度规定正偏差。
在规范中5.2 钢板和带钢推荐的公称尺寸
在规范 5.2.1单扎钢板的公称厚度在3-30 mm范围内的钢板按0.5 mm倍数的任何尺寸;厚度在30-400 mm范围内的钢板按1 mm倍数的任何尺寸。
在规范中5.2.3带钢(包括连轧钢板)的公称厚度在0.8-25.4mm范围内,按0.1mm倍数的任何尺寸。
在规范中5.2.6 根据需方要求,经供需双方协议,可以供应推荐公称尺寸
以外的其它尺寸的钢板和钢带。
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,在产品标准中,其公称尺寸分别为0.1mm、0.5 mm和1 mm的倍数等三个级别,而设计规范的公称尺寸只是按1 mm倍数计算标注的。
在规范中 6.1厚度允许偏差
在规范中6.1.1单扎钢板厚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(N类)的规定。